2012年12月23日 星期日

高普考測量製圖工作內容、考試科目及分發單位

測量製圖職系
本職系之職務,係基於測量及地圖繪製之知能,對下列工作從事計畫、研究、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等:
1.測量:含大地測量、河川與海洋測量、航空攝影測量、土地測量、三角(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圖根測量、戶地測量、土地複丈、建築改良物測量、定著物位置測量、都市計晝樁位測設、衛星定位測量、地籍測量、重力測量、遙感探測及地形測量等。
2.地圖繪製:含地籍圖、地形圖、地籍公告圖、土地使用圖、各種位置圖、水文圖、都市計畫圖、段接續一覽圖、地段圖、行政區域一覽圖、航空測量圖、海圖、交通網路圖及有關政治、經濟等用途地圖之繪製等。

高普考測量製圖應考資格:
等別 應考資格
高考三級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土木工程、土木及水利工程、土木及防災工程、土木與工程資訊、土木與水資源工程、土木與生態工程、地學、土地資源、土地管理、土地管理與開發、不動產經營、不動產與城鄉環境、水土保持、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與資源保育、水利及海洋工程、水資源及環境工程、生物環境系統工程、地政、地球物理、地球科學、地理、地理環境資源、地質、地質科學、河海工程、建築、建築工程、建築設計、建築與古蹟維護、軍事工程、海洋環境、海洋環境工程、航空測量、都市計畫、都市計畫與景觀建築、都市發展與建築、森林、森林暨自然保育、森林環境暨資源、測量工程、測量及空間資訊、應用空間資訊、測繪工程、農村規劃技術、農業土木工程、農業工程、數學、數學教育、數學資訊教育、應用數學、營建工程、營建工程與管理、營建管理、環境工程、環境工程與管理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普通考試 一、具有高等考試同類科應考資格第一款資格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工科或其他工科同等學校相當類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高普考測量製圖專業科目:
等別 專業科目
高考三級 三、測量學(包括地籍測量)
四、地理資訊系統
五、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六、大地測量(包括測量平差法)
七、航空測量學與遙感探測
八、地圖學
普通考試 三、測量學概要
四、測量平差法概要
五、土地法概要(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六、地理資訊系統與製圖學概要

高普考測量製圖分發單位: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各縣市地政事務所、地政局、地政局土地開發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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